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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源环境】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时间:2023-03-06

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 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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